为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委托运营等PPP模式建设。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可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实行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鼓励采取PPP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政府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四、支持公路交通领域社会资本投资
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收费公路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给予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适当财政补贴等支持。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
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支持省铁路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完善投入和退出机制,将其打造成为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配电网、微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热电联产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储备设施及煤层气抽采利用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重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八、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
鼓励社会领域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医疗和养老、旅游、体育健身,文化旅游和体育休闲等产业互相融合、全产业链发展,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合作项目价格。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等)
九、进一步强化PPP模式推广要素保障
1.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按照社会平均建造成本、运营费用、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确定价格和收费机制,并根据成本变化、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部门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稳定收益。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旅游、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强化政府资金引导。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筹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和PPP奖补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项目库的PPP项目支持力度。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将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3.优化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类业务,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项目资金保障机制,优化项目金融服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率。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构建合理的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及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支持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永续债券。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推行资产证券化,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
5.加强基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国PPP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投资,发挥引导、规范和增信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成立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基金,并适时扩大基金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组织领导
1.健全PPP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推广工作。省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结合本行业特点,牵头做好行业领域PPP项目的筛选工作,明确分行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细则,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推进PPP项目并联审批,并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PPP模式推广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填报PPP项目信息,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营造公平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围绕“促规范”和“防风险”目标,认真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及绩效管理、合同审核及执行等工作,营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环境,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速推动PPP项目落地,提升民营企业参与率。(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强项目推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集中推介与常态化推介相结合,利用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专题推介会等多种渠道,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要加强PPP模式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4.规范PPP合作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依规规范实施PPP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